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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yao)内容提示: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l  相关日期

股份(fen)类别

股权登(deng)记日

最(zui)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ri)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7

2019/6/18

2019/6/18

l  差异化分(fen)红送(song)转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ri)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529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fang)案

1.   发放年度(du):2018年(nian)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jie)至股权登(deng)记日下午上(shang)海(hai)证(zheng)券(quan)交易所收(shou)市后,在中(zhong)国(guo)证(zheng)券(quan)登(deng)记结算(suan)有限(xian)责任公(gong)(gong)司上(shang)海(hai)分(fen)公(gong)(gong)司(以(yi)下简称“中(zhong)国(guo)结算(suan)上(shang)海(hai)分(fen)公(gong)(gong)司”)登(deng)记在册的(de)本公(gong)(gong)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00,689,9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48,124,197.84元。


 

三(san)、相关日期

股(gu)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jiao)易日

除权(息)日(ri)

现金(jin)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7

2019/6/18

2019/6/18


四(si)、分配(pei)实施办法

1.         实施办(ban)法(fa)

无限售条(tiao)件(jian)流通(tong)股(gu)的红(hong)利(li)委托中国(guo)结(jie)算(suan)上(shang)海(hai)分公(gong)司(si)通(tong)过其资金(jin)清算(suan)系统向(xiang)股(gu)权(quan)登记(ji)日上(shang)海(hai)证券交易(yi)所收市后(hou)登记(ji)在册并在上(shang)海(hai)证券交易(yi)所各会员(yuan)办(ban)(ban)理了指(zhi)定(ding)交易(yi)的股(gu)东派发(fa)(fa)。已办(ban)(ban)理指(zhi)定(ding)交易(yi)的投资者可于红(hong)利(li)发(fa)(fa)放日在其指(zhi)定(ding)的证券营(ying)业(ye)部领取现金(jin)红(hong)利(li),未办(ban)(ban)理指(zhi)定(ding)交易(yi)的股(gu)东红(hong)利(li)暂(zan)由(you)中国(guo)结(jie)算(suan)上(shang)海(hai)分公(gong)司(si)保管,待办(ban)(ban)理指(zhi)定(ding)交易(yi)后(hou)再进行派发(fa)(fa)。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非质押账户)、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1)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 20171017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gui)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五、有关咨询(xun)办(ban)法

联系部门: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21 0223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neng)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nian)6月11

投资者关系